05.26

2025

市资信担保公司与市劳服局、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座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我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业务合作,近日,公司与市劳服局、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座谈会。公司董事长陈小莉、总经理文思远,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佳宏,党委委员、副行长王西,市劳服局创业担保贷款科科长杨安琪,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聚焦业务推进、政策协同等内容展开讨论。在业务推进方面,公司系统梳理了与长安银行合作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一季度业务数据,从业务增量、服务覆盖面、流程效率等维度总结阶段性成效,并针对现阶段存在问题提出优化建议。长安银行对目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和客户储备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双方业务合作、沟通对接、产品创新、风险化解以及小微业务发展规划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在政策协同方面,市劳服局全面解读了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创业担保贷款推荐条件、审核通过率等数据,明确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力度;同时针对基层宣传力度不足等推广难点,提出建立政银担联合沟通机制等解决方案。下一步,公司将继续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加强政银担多方沟通交流,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持续强化对普惠金融领域的资源倾斜,同时逐步推出创新业务产品,扩大业务合作规模,积极转变观念,合力化解风险,共同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04.28

2025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2025年一季度运行分析会

4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一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全体员工参加会议。会上,全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的部分重要论述;公司管理层就一季度担保业务开展、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及代偿追偿情况作分析报告。总经理文思远通报了公司一季度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目前风险控制承压大、业务拓展待加强、整体队伍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二季度将聚焦四大目标:一是稳增长,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过程管控与部门协同,确保上半年时间、任务“双达标”;二是调结构,深挖区域市场,加大创业担保贷开展力度,深化银担合作,加速供应链担保等新产品落地,促进业务结构转型升级;三是控风险,完善风控体系,动态管理高风险业务,推进“执行+调解”“委托+自主”双轨清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是强队伍,常态化开展培训,深化绩效考核,强化作风能力建设,提升综合能力。董事长陈小莉强调,公司全员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把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关于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坚守纪律底线,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二要深化学习赋能,锻造干事创业硬本领。全员要保持“空杯心态”,分岗位深研政策制度,借鉴行业经验;积极运用AI等工具提升公文写作、文字校对等效率;三要紧盯目标任务,确保实现上半年“双过半”。要围绕“双过半”目标,科学分解任务至月、周,压实责任链条,倒排工期抢抓进度,统筹推进风险化解与业务增量,严守风险底线。公司中层及以上、各县区办事处人员参加了第二阶段会议,参会人员就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需协调沟通事项进行了交流。

03.10

2025

春风暖企正当时 政府性融资担保县域行之南郑站

为深入落实省再担保公司《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企暖企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银担协同效应,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3月6日,公司总经理文思远率队赴南郑区开展“政府性担保县域行”专题活动,与当地合作银行及相关企业进行深度对接。活动中,文思远一行实地调研多家合作银行网点,全面了解业务推进、产品创新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就“银担合力破解小微及‘三农’融资瓶颈”展开专题研讨。针对不同银行的业务特色,精准对接合作方向:在工商银行,双方表示要聚焦特色农业产业链,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创新“整村授信”合作模式、加大创业担保供给力度。在中国银行,双方强调要加强“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探索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在汉中农商行,双方通过充分交流,就着力畅通合作渠道、持续做好创业扶持、协同推进存量风险化解等方面增进了共识。在长安银行,双方联合重点企业进行座谈,针对企业经营和续贷续保提出定制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稳健发展。县域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石。今年以来,公司持续深耕县域经济,累计对接南郑区域内银行机构8家、走访产业园区3家、调研小微“三农”主体21家,实现业务储备7000余万元,已投放融资担保1730万元,切实为当地经济注入强劲金融动能。下一步,公司将以“助企暖企春风行动”为契机,深化细化银担合作方案,加速推动合作成果落地见效,为南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03.07

2025

春风暖企正当时——政府性融资担保县域行之西乡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再担保公司《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企暖企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化银担合作机制,精准纾解县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3月5日,公司赴西乡县开展“政府性担保县域行”专题活动,与西乡农商行、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及重点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公司总经理文思远、西乡农商行副行长王斌、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总经理刘星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公司与西乡农商行就业务合作中的瓶颈问题展开深度研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共同推动问题企业化险纾困;同时,与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就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担保合作模式进行前瞻性探讨,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文思远表示,公司始终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的理念,下沉服务重心、创新担保模式,为县域特色农业、绿色产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量身打造差异化担保方案;针对经营困难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增信、还款计划调整、资产重组担保等措施,为企业争取“缓冲期”,助力其实现“止血回血”,有效激发县域实体经济活力。从“单兵作战”转向“银担协同”,从“被动应对风险”升级为“主动排查隐患”,公司持续强化市县联动,不断深耕县域经济,今年以来,累计对接西乡县域内银行机构5家,走访西乡县小微及“三农”主体16户,累计提供融资担保支持2089.3万元,切实为县域经济注入金融“活水”。下一步,公司将以“助企暖企春风行动”为抓手,进一步筑牢风控体系,提升服务效能,精准施策助力企业纾困、产业升级,为县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担保力量。

05.22

2025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意见征集公告

为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评判,市资信担保公司全面落实“开门教育”有关工作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一、征集内容1.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2.在联系群众、服务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在担保服务、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相关的意见建议。 二、征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三、征集方式1.来信来访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商务中心16层,邮政编码723000。2.热线电话:0916-2519919;0916-25180063.意见箱:可将书面意见投至公司16层楼梯间“意见箱”内。4.电子邮箱:hzdb2512566@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征求意见”)。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与研究,并将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依据。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护建议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感谢您对市资信担保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03.26

2025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

02.25

2025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2月19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在经营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在政策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推动深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政策体系,指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工作,引导带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落实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推动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在出资范围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责。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人才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

09.29

2024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6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一步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攻坚克难、沉着应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着力深化改革开放、扩大国内需求、优化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民生保障扎实有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取得积极进展,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会议强调,要加大财政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切实做好基层“三保”工作。要发行使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施有力度的降息。要回应群众关切,调整住房限购政策,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努力提振资本市场,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资金入市堵点。要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改革,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培育新型消费业态。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产业,抓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会议强调,要守住兜牢民生底线,重点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09.27

202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9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发布实施《通知》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举措,将对企业畅通产供销循环、维持正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续贷政策的落实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二、《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三、《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四、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五、《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08.20

2024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迎难而上、积极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会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多,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出现分化,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新旧动能转换存在阵痛。这些是发展中、转型中的问题,我们既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主动应对,又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会议强调,下半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很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挖掘内需潜力,不断增强新动能新优势,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会议指出,宏观政策要持续用力、更加给力。要加强逆周期调节,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全面落实已确定的政策举措,及早储备并适时推出一批增量政策举措。要加快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更大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牢“三保”底线。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要切实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形成各方面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要继续发挥好经济大省挑大梁作用。会议强调,要以提振消费为重点扩大国内需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要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要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意愿,把服务消费作为消费扩容升级的重要抓手,支持文旅、养老、育幼、家政等消费。要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扩大有效投资。会议指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会议强调,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落实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做好保交房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完善和落实地方一揽子化债方案,创造条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要统筹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07.26

2024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二、实施方案(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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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况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3月,是依据相关政策经汉中市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汉中市直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日常管理,现注册资本金71430万元。

       公司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发展汉中经济为使命;秉持服务地方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念;坚守准公共服务定位,实行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弥补市场不足。公司目前在全市八县二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办事处,累计服务中小微企业4000余户,累计担保金额达100余亿元。受保企业涉及农林牧副渔、装备制造、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为我市税收增加、就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彰显。公司先后获得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以及“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先进单位”“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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